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令 |
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 |
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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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山东省体育局 |
鲁体青字〔2016〕22号 |
第四条:“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本项目全省范围内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和上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交予的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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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来源 |
出具单位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三级裁判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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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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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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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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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
无
回答:
无